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736916951/2024-0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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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自然资规〔2024〕2号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及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局)室:
现将《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 7月4日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发挥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4〕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所辖行政区域(含加格达奇区、松岭区 等 ),包括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省 、 市 、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 权限 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 ( 详见 附件 1),纳入年度 工作考核。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可结合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四条 加强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布局一批重大勘查开采项目,在矿业权出让、开采总量指标调控、资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整体勘查、规模开发。区域 内新设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应进行论证,不得影响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
第五条 省、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将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提高规划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认真落实规划编制、审批、调整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要求,及时完成数据汇交,确保总体规划数据全面入库,专项规划数据随编随入。规划发布实施后,应通过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报审批机 关进行成果检查,达不到标准的 予以 退回,市级 、 县级 规划 原则上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检查。检查通过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数据库报部,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第七条 全面推进规划管理系统应用,加强规划管理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衔接,推进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的整合,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支撑。省、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评估监督和共享服务等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三章 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第八条 省、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 和预期目标,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详见 附件 2)。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规划管理系统开展,对上一年度规划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评。县级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按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市级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应当在每年 4月底前组织完成,省级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
第九条 省、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规划实施 情况监测、 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等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 相关 工作。评估结果是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应结合资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评估实施总体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后续推进规划实施的工作举措。中期评估及总结评估可与当年实施监测统筹开展,评估成果须按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送。
第四章 精简优化规划审核 事项
第十条 明确规划审核类型,对管理权限内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省、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按照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矿种、总量、结构、布局、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进行审核,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对矿业权延续、保留、注销、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
第十一条 省、市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拟出让 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拟出让探矿权与勘查规划区块确定矿种方向是否一致;
(二)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应落在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探矿权范围与勘查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探矿权范围与勘查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三)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原则上 对应一个勘查项目。
第十二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拟出让 采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拟出让采矿权与开采规划区块确定矿种方向 是否一致,自然资规〔 2023〕4号 文件 规定的因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的情形除外;
(二)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应落在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采矿权范围与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采矿权范围与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三)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原则上 对应一个开采项目;
(四)采矿权投放要符合规划确定的 矿山数量、 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视同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一)已设矿业权变更的;
(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三)出让勘查程度为普查及以下战略性矿产(以国家公布战略性矿产目录为准)探矿权的;
(四)财政出资勘查项目;
(五)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 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
(六)非金属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仅涉及亚矿种变更的;
(七)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整合项目;
(八)砂石土采矿权落在集中开采区内的;
(九)按要求无需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情形。
第五章 健全规划动态调整 机制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调整规划或规划区块:
(一)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指标、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
(二)依据规划监测评估结果,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
(三)规划期内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 的 ;
(四) 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五 ) 规划期内新建省级以上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在符合集中开采区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生态保护等准入条件下,允许补划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
(六)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冲突,确需调整区块范围的 ;
(七)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确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详见 附件 3)。
第十六条 仅需 对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 机关 对规划区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 详见 附件 4)。其中,涉及非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初步调整方案,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后,由 规划管理系统报部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
第十七条 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规划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规划调整后,应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第十八条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应结合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成果开展,原则上 1年可以集中调整一次,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省、市、县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要切实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编、调整规划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实施细则》(黑国土资发〔 2013〕16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清单
2.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表
3.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材料要求与流程
4.市县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材料要求与流程
附件 1
省级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清单
| 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内容 | 责任 分工 | 任务性质 |
|---|---|---|---|---|
| 1 | 加强能源资源基地建设 | 加大矿产勘查与节约集约开发力度 ,推动资源与矿山整合重组引导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在生产力布局、矿产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相关市 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2 | 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建设 | 利用财政资金,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力度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产资源勘查,促进增储上产。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总量调控矿种,矿业权投放及开采指标优先向国家规划矿区配置。加快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支撑能源资源基地建设。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相关市 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3 | 加强省级重点勘查区建设 | 积极争取财政 资金 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支持重要矿种及地质找矿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和力量参与区内勘查,严格执行探矿权准入及退出机制,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相关市 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4 | 加强省级重点开采区建设 | 加大勘查开发力度,提高后续资源储备。按照规模开发、集约利用、科学布局、优化配置的原则,创新多矿种协调开发机制和模式,规范开发秩序,促进多种资源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相关市 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5 | 引导勘查规划区块矿业权投放 | 规划期内,依据 勘查 规划区块 合理投放探 矿权。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 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指导约束 |
| 6 | 引导开采规划区块矿业权投放 | 规划期内,依据开采规划区块 合理投放 采矿权。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指导约束 |
| 7 | 矿山开发规模准入管理 |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实施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制度。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指导约束 |
| 8 | 矿山总数控制 | 规划期末,各市 ( 地 ) 、县(市、区)矿山总量 应符合规划指标 。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9 | 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 规划期末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 20%。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10 | 合理控制 固体矿产开采总量 | 规划期末固体矿产开采总量 1.7亿吨/年。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11 | 完成 主要矿产开采量 | 规划期末主要矿产开采总量指标,煤炭 ( 原煤 ) 7500万吨/年、铁矿(矿石)0.05亿吨/年、铜矿(矿石)2500万吨/年、钼矿(矿石)3000万吨/年、 钨矿( WO 3 ) ≤1900吨/年、金矿(金属)10吨/年。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12 | 加强 基础地质调查 | 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135幅,面积约为4.2万平方千米。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13 | 加大 矿产勘查 力度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15处,新增资源量煤炭 ( 原煤 ) 30亿吨、铁矿(矿石)1亿吨、铜矿(金属)50万吨、铅锌(金属)15万吨、金矿(金属)50吨、银矿(金属)500吨。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14 | 推进 绿色矿山建设 | 充分发挥绿色矿山的典型带动作用,加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引领矿业高质量发展。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15 | 矿山 生态 修复 |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 “边开采,边修复”责任。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预期引领 |
| 16 | 规划调整 | 按需求开展规划或规划区块调整 。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按需开展 |
| 17 | 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 按要求开展规划实施监测及评估。 | 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按需开展 |
附件 2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表
市县级规划年度监测评估工作,在填报 规划 管理系统 的 同时完成下列表的填制,按 要求报送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表 1 基础地质调查情况监测表
| 规划指标 | 单位 | 预期目标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 地质 调查 | 基础性地质调查 | 1:5万矿产地质调查 | 万平方千米 | ||||||
| 1:5万基础地质调查 | |||||||||
|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 |||||||||
| 1:25万区域地质调查 | |||||||||
| 战略性矿产找矿靶区数量 | 个 | ||||||||
| 勘查投入 | 万元 | ||||||||
表 2 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监测表
| 规划指标 | 单位 | 预期目标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备注 | |
| 新增资源量 | 煤炭 | 原煤 亿吨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 铁矿 | 矿石 万吨 | ||||||||
| 铜矿 | 金属 万吨 | ||||||||
| 铅 锌 矿 | 金属 万吨 | ||||||||
| 金矿 | 金属 吨 | ||||||||
| 银矿 | 金属 吨 | ||||||||
| …… | …… | ||||||||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合计 | 个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 煤炭 | 个 | ||||||||
| 铁矿 | 个 | ||||||||
| 铜矿 | 个 | ||||||||
| 铅 锌 矿 | 个 | ||||||||
| 金矿 | 个 | ||||||||
| 银矿 | 个 | ||||||||
| 晶质 石墨 | 个 | ||||||||
| …… | …… | ||||||||
| 勘查规划 区块 投放情况 | 勘查规划 区块 投放数量 * | 个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 新出让 探矿权数量 | 个 | ||||||||
注:* 勘查规划区块投放数量为新出让探矿权符合勘查规划区块要求的数量。
表 3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监测表
| 规划指标 | 单位 | 预期目标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备注 | |
| 年开采量 | 煤炭 | 原煤 万吨 / 年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 铁矿 | 矿石 亿吨 / 年 | ||||||||
| 铜矿 | 矿石 万吨 / 年 | ||||||||
| 钼矿 | 矿石 万吨 / 年 | ||||||||
| 钨 矿 | W O 3 65% 吨 / 年 | ||||||||
| 金矿 | 金属 吨 / 年 | ||||||||
| …… | …… | ||||||||
| 矿山数量 | 个 | ||||||||
| 煤炭矿山数量 | 个 | ||||||||
| 开采规划 区块 投放情况 | 开采 规划区块 投放数量 * | 个 | |||||||
| 新出让 采矿权数量 | 个 | ||||||||
| 修复治理情况 | 生产矿山现存损毁土地面积 | 公顷 | |||||||
| 生产矿山新增采矿损毁土地面积 | 公顷 | ||||||||
| 生产矿山新增修复治理土地面积 | 公顷 | ||||||||
| 绿色 矿山数量 | 总计 | 个 | |||||||
| 国家级 | 个 | ||||||||
| 省级 | 个 | ||||||||
注:* 开采规划区块投放数量为新出让采矿权符合开采规划区块要求的数量。
表 4 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利用效率和保护情况监测表
| 规划指标 | 单位 | 预期目标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备注 | |||
| 结构指标 | 大中型矿山数量占比 | %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矿山数量 | 煤炭 | 大型 | 个 | —— | |||||||
| 中型 | |||||||||||
| 小型 | |||||||||||
| 铁矿 | 大型 | 个 | |||||||||
| 中型 | |||||||||||
| 小型 | |||||||||||
| 铜矿 | 大型 | 个 | |||||||||
| 中型 | |||||||||||
| 小型 | |||||||||||
| 铁矿 | 大型 | 个 | |||||||||
| 中型 | |||||||||||
| 小型 | |||||||||||
| 钼矿 | 大型 | 个 | |||||||||
| 中型 | |||||||||||
| 小型 | |||||||||||
| …… | …… | ||||||||||
| 效率指标 | 主要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 % | |||||||||
| 保护指标 | 大中型矿产地储备数量 | 处 | |||||||||
表 5 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建设进展监测表
面积单位:平方千米;矿业权数量单位:个
| 基地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 年度 | 主要矿种 | 探矿 权 | 新增资源量 | 采矿权 | 产量 | 备注 | |||||||||||||
| 数量 | 面积 | 单位 | 资源量 | 数量 | 设计 开采规模 (万吨) | 面积 | 单位 | 数量 | ||||||||||||||
| 其中: 新设 | 其中:新设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
| 基地 1 | 2021 年 | 矿种 1 | 由各级 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填写行政区范围内能源资源基地 情况。 | |||||||||||||||||||
| 矿种 2 | ||||||||||||||||||||||
| ……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 基地 2 | 2021 年 | 同上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注:国家 能源资源基地 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市级汇总。
表 6 国家规划矿区建设进展监测表
面积单位:平方千米;矿业权数量单位:个
| 国家 规划 矿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 年度 | 主要矿种 | 探矿权 | 新增资源量 | 矿山 / 采矿 权 | 产量 | 备注 | |||||||||||||
| 数量 | 面积 | 单位 | 资源量 | 数量 | 设计 开采规模 (万吨) | 面积 | 单位 | 数量 | ||||||||||||||
| 其中:新设 | 其中:新设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
| 矿区 1 | 2021 年 | 矿种 1 | 由各级 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填写行政区范围内 国家规划 矿区 情况。 | |||||||||||||||||||
| 矿种 2 | ||||||||||||||||||||||
| ……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 矿区 2 | 2021 年 | 同上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注:国家规划矿区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市级汇总。
表 7 重点勘查区建设进展监测表
面积单位:平方千米;矿业权数量单位:个
| 重点勘查 区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 年度 | 主要矿种 | 探矿权 | 新增资源量 | 财政 出资 项目 | 备注 | ||||||
| 数量 | 面积 | 单位 | 资源量 | 项目名称 | 资金 (万元) | 面积 | ||||||||
| 其中 :新设 | 其中 :新设 | |||||||||||||
| 重点 勘查区 1 | 2021 年 | 矿种 1 | 项目 1 | 由各级 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填写行政区范围内重点勘查区内 探矿权、新增资源量情况。 | ||||||||||
| 矿种 2 | 项目 2 | |||||||||||||
| …… | …… | |||||||||||||
| 202 2 年 | 同上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同上 | ||||||||||||
| 重点 勘查区 2 | 2021 年 | 同上 | 同上 | |||||||||||
| 202 2 年 | 同上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同上 | ||||||||||||
注 : 1.财政出资 项目 指由财政资金 出资 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矿产勘查等 项目。
2.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级行政区。
表 8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建设进展监测表
面积单位:平方千米
| 储备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 年度 | 储备矿种 | 资源量 | 大中型矿产地 | 矿业权数量(个) | 公益性工作 资金 投入 (万元) | 开展 公益性工作及 成效 | 备注 | ||
| 单位 | 资源量 | 数量(个) | 勘查 程度 | |||||||||
| 储备 区 1 | 2021 年 | 矿种 1 | 由各级 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填写行政区范围内 储备区情况。 | |||||||||
| 矿种 2 | ||||||||||||
| ……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 储备 区 2 | 2021 年 | 同上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注 : 1.公益性工作 指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 资源 远景调查等。
2.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级行政区。
表 9 重点开采区建设进展监测表
面积单位:平方千米;矿业权数量单位:个
| 重点开采 区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 年度 | 主要矿种 | 矿山 / 采矿权 | 产量 | 备注 | |||||||||
| 数量 | 设计 开采规模 (万吨) | 面积 | 单位 | 数量 | ||||||||||||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
| 开采区 1 | 2021 年 | 矿种 1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 矿种 2 | ||||||||||||||||
| ……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 开采区 2 | 2021 年 | 同上 | ||||||||||||||
| 202 2 年 | 同上 | |||||||||||||||
| 202 3 年 | 同上 | |||||||||||||||
| 202 4 年 | 同上 | |||||||||||||||
| 202 5 年 | 同上 | |||||||||||||||
注: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级行政区。
表 10 矿产资源规划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建设进展监测表
面积单位:平方千米;矿业权数量单位:个
| 集中开采 区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 年度 | 矿山 / 采矿权 | 砂石产量 | 备注 | |||||||||
| 数量 | 设计 开采规模 (万吨) | 面积 | 单位 | 产量 | |||||||||||
| 其中 : 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大中型 | 其中 :新设 | 其中: 大中型 | 其中 : 新设 | ||||||||||
| 集中 开采区 1 | 2021 年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 2022 年 | |||||||||||||||
| 2023 年 | |||||||||||||||
| 2024 年 | |||||||||||||||
| 2025 年 | |||||||||||||||
| 集中 开采区 2 | 2021 年 | ||||||||||||||
| 2022 年 | |||||||||||||||
| 2023 年 | |||||||||||||||
| 2024 年 | |||||||||||||||
| 2025 年 | |||||||||||||||
注: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级行政区。
表 11 规划调整情况监测表
| 年度 | 调整类别 | 调整内容 | 备注 | |||
| 规划调整(次数) | 区块调整 (次数) | 调整指标 | 区块数量(个) | |||
| 新增 | 调整 | |||||
| 2021 年 |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
| 2022 年 | ||||||
| 2023 年 | ||||||
| 2024 年 | ||||||
| 2025 年 | ||||||
注: 规划调整的,将调整内容填写到指标栏中;区块调整的,填写区块数量。
附件 3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材料要求与流程
一、规划调整申请材料
(一)关于调整规划的请示。
(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三)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含相关图表)。
(四)规划调整专家论证意见。
(五)根据要求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补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六)其他相关材料。
二、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编写大纲
第一章 规划实施情况
包括规划编制实施总体情况及下一阶段的实施安排。
第二章 规划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必要性
包括规划调整的主要内容,规划调整的原因,调整的必要性等。
第三章 规划调整的可行性
对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论证。
第四章 规划调整结论
提出规划调整是否可行的结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包括确保规划调整后能够切实发挥规划引导作用的主要措施。
附件(含附图、附表)
三、规划调整流程
(一)规划调整上报。规划编制机关需编写调整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规划管理系统上报规划调整 申请全套 材料,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二)规划调整审批。原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调整申请 材料 后,应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函告申请部门,同意调整的,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及相关要件进行审查,出具同意调整批复;不同意调整及审查未通过的,退回原规划编制机关。
(三)规划调整数据上图入库。规划调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涉及规划数据库调整的,规划编制机关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附件 4
市县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材料要求与流程
一、规划区块调整申请材料
(一)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区块调整意见函。
(二)规划区块调整方案(含相关图表)。
(三) 生态环境、林草等 相关部门意见。
(四)规划区块调整方案数据库成果。
(五)其他相关材料。
二、规划区块调整方案编写大纲
第一章 规划区块调整的必要性
结合已有规划区块实施等情况,提出规划区块调整的必要性。
第二章 规划区块调整的内容
包括拟调整规划区块的数量、位置、面积、拐点坐标、资源赋存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规划区块调整的可行性
包括区块调整的合理性、合规性等,提出调整是否可行的结论。
附件(含附图、附表)
三、规划区块调整流程
(一)规划区块调整上报。由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区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规划区块调整意见函。在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调整申请材料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
(二)规划区块检查和上图入库。规划审批机关对上报的调整申请材料进行检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规划编制机关进行修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检查通过后完成区块调整的上图入库工作。